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编号:临2019-012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40,772,629股股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二审(终审)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已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案基本情况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发展”或“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琼民初3号】及相关诉讼资料,为海口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能地产”)和海口罗顿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电子”)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出起诉。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3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罗顿发展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3号)、《罗顿发展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号)。
二、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做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初3号】,判决如下:
1、判决驳回原告建能地产、罗顿电子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721,800元,由建能地产、罗顿电子共同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罗顿发展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0号)。
三、上诉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建能地产和罗顿电子不服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做出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初3号】,已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一(被告一)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被告二)为罗顿发展,被上诉人三(被告三)为李维,原审第三人为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改判为确认被上诉人一、三减持上市公司罗顿发展股份的持股总数140,772,629(32.07%)的减持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三、原审第三人返还通过无效减持行为获得的86,924,000股的股份,占被告二总股本的19.8%;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三因无效减持行为造成的损失53,848,629股的股份(占被告二总股本的12.27%),恢复被上诉人一在被上诉人二的股份比例原状32.07%。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原审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罗顿发展关于收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4号)、罗顿发展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9号)
四、二审开庭判决情况
2019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09号】,主要内容如下:
建能地产、罗顿电子的各项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800元,由建能地产、罗顿电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次公告的上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终审)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已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09号】。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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