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28      证券简称:退市罗顿      公告编号:2022-072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l  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l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第三人

l  涉案的金额:消费签单欠款人民币3,567,199.35元、利息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l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二审(终审)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已生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经审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由于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海岸集团)未履行承诺按时归还所欠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的相关欠款,对此酒店公司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美兰区法院已于202124日作立案预登记。2021317日,公司公告美兰区法院已立案受理上述案件。2021424日,公司公告该案件将于2021531日开庭审理。2021929日,公司公告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一审判决酒店公司胜诉。因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20211123日,公司公告收到美兰区法院出具《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上诉答辩通知书》,2022518日,公司公告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25日、317日、424日、929日、1123日、20225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号、临2021-020号、临2021-036号、临2021-067号、临2021-086号、临 2022-050 号)。

二、一审判决情况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0108民初5330号】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消费签单款3,567,199.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567,199.35元为基数,自20211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33.92(原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诉情况

(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上诉答辩通知书》【(2021)0108民初5330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琼0108民初5330],因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琼0108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现提出上诉,现将上诉人的上诉状副本送达给你,你须在收到该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答辩状一式叁份,送到(或寄到)我院民事审判庭。

(二)上诉人黄金海岸集团的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原判决,判定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消费签单款利息;或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二审判决情况

202271日,酒店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01民终2225号】,主要内容如下:

“黄金海岸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33.92元,由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终审)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已生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经审计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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